引言:本文旨在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清單、目錄,指導企業如何使用簡單務實的辦法,精準判斷進出口貨物、物品的兩用物項屬性。
根據2024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包括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用比較通俗易懂的話來說,兩用物項就是既能民用,同時也能軍用的物項。近期,多家企業向我們咨詢,在出口通關環節海關對其貨物提出管制質疑,并出具《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通知書》。相關負責人普遍表示,因未能準確識別出口貨物屬于國家管制的兩用物項范圍,使企業在面臨執法處置時陷入被動應對的困境。為有效防范企業在出口商品時因涉及兩用物項而被處罰或面臨刑事責任的風險,我們對如何準確認定出口商品是否屬于兩用物項進行了深入的法律研究。
一、 確定兩用物項范圍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對出口物項確立了全面監管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對管制物項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或者臨時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以及臨時管制物項之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通知,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可能存在以下風險的,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一)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義目的。”該條款實質上確立了我國對兩用物項的全面監管原則,是一個兜底條款,明確了雖未被列入管制清單但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WMD)及其運載工具、被用于恐怖主義目的的物項,仍屬于被管制范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強化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管制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基于《出口管制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出口活動全過程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以下補充和細化:
(1)強化許可要求與用途約束:根據《管制條例》第16條和第24條,出口商在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時,必須提交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文件,并不得擅自變更已獲許可物項的最終用戶或用途。
(2)明確變化報告與核查義務:根據《管制條例》第18條和第25條,若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發生變更,出口商必須立即停止出口,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核查。
(3)引入“關注名單”制度:《管制條例》第26條借鑒國際經驗,創設了“關注名單”機制。該制度規定,對不配合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核查的進口商或最終用戶,可被列入名單。被列入后,出口商與其交易將無法享受許可便利措施。同時明確了經商務部核實可將實體移出名單的程序。作為創新機制,該名單要求相關進口商和最終用戶積極配合核查,按要求及時提交證明材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確定兩用物項范圍的基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與《管制條例》配套實施,其承接分散在已廢止的核、生物、化學、導彈等多部不同位階的法律文件所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物項,按照10大行業領域、5種物項類型的劃分方式進行系統整合,包括專用材料和相關設備、化學制品、微生物和毒素;材料加工;電子;計算機;電信和信息安全;傳感器和激光器;導航和航空電子;船舶;航空航天與推進;其他物項。《清單》詳細列明了兩用物項,包括具體的物項名稱、描述、出口管制編碼等信息。其中,管制編碼采用“阿拉伯數字+英文字母”的編碼方式進行編排,由“1 個阿拉伯數字+1 個大寫英文字母+3 個阿拉伯數字”共 5 個要素組合而成,如 1C351、3A201 等。清單內容具體、明確,便于出口商和監管部門準確識別和判斷哪些物項受到出口管制。
(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整合所有管制物項信息、列明海關商品編號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清單》制定,主要是為管制物項編配海關商品編號,以方便出口商更好開展出口業務,同時便利商務、海關等部門管理。根據商務部關于兩用物項常見問題的解答,《目錄》與《清單》規定存在不一致時,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清單》為準。《目錄》的物項和技術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目前,海關尚未對《目錄》內所有貨物編配海關商品編號。例如,管制編碼為2B201.b的銑床和2B201.c的磨床,沒有編配海關商品編號,但均應依法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管制編碼為9A012.a.1和9A012.a.2的物項是分別達到不同技術指標的兩類受管制的無人機,但兩者對應的海關商品編號卻完全相同。
(五)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的相關公告——對管制物項的更新
兩用物項作為我國重點監管物項,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會實時地根據國家管制需要發布對某些特定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例如,2025年2月4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 年第 10 號—公布對鎢、碲、鉍、鉬、銦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2025年4月4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25 年第 18 號—公布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上述公告不僅有標明管制編碼,還附上了參考的海關商品編號。公告在發布、實施后,《清單》也會同步予以更新。作為出口商,應重點關注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的相關公告,及時判斷出口貨物是否涉及公告上列明的管制物項,提前做好風險防范。
二、 準確判斷兩用物項的實操流程
(一)企業自查
一般企業判斷兩用物項會比較簡單地直接對照《清單》或者《目錄》,認為商品只要不在《清單》、《目錄》所列物項范圍內,或者其商品的海關商品編號不在《目錄》中,其所出口的商品就不屬于兩用物項。這種判定方式極不嚴謹,很容易在自查過程中出現遺漏、錯誤的情況,進而給企業帶來很多本可避免的風險。因國家對兩用物項的管控日益嚴格,我們建議企業對出口商品要建立一套嚴格的自查流程。以下自查流程供參考:
1、步驟一:形式篩查
登陸“中國出口管制信息網”(網址: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點擊“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數據庫”,選擇“全部”分類,輸入產品關鍵字,點擊“查詢”,獲取查詢結果。
同時,也推薦下載最新版本的《清單》,通過“查找”功能,輸入關鍵詞進行查詢,文檔會自動定位與關鍵詞有相同描述的語句位置,點擊即可自動跳轉正文部分查看詳情。
另外,因《目錄》已整合全部管制信息,并且有列明可供參考的海關商品編號,在實務中可能比《清單》查詢起來更便捷高效,建議出口商同步核驗出口商品10位HS編碼是否在最新版《目錄》“海關商品編號”列中,并同步檢查該編碼是否存在拆分項(如8542.3191/3192)。
2、步驟二:實質審查
(1)情況1:若出口商品在《目錄》中被列明
若出口商品在《目錄》中被列明,需嚴格比對該編碼項下的物項描述,特別是描述中的技術參數閾值(如純度等),如果出口商品符合該編碼項下的物項描述,達到了技術參數閾值,則該商品屬于兩用物項,需申請許可證。
(2)情況2:若出口商品在《目錄》中未被列明
不含管制部件的商品整體判定標準——是否觸發全面監管原則
如果出口商品未在《目錄》中被列明,也不代表其一定不受管制。根據《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確立的我國對出口商品實行的全面監管原則,當出口商品未在《目錄》中被列明時,需要審查出口商品是否會觸發《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確立的全面監管原則,嚴格審查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審查物項是否可能被用于軍事用途或用于WMD(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如果該物項被用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則屬于管制范圍內。
含管制部件的商品整體判定標準——需綜合分析具體技術指標、功能、用途等
如果出口商品未在《目錄》中被列明,其也沒有用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但含有管制部件,若《目錄》中明確將包含該受控部件的商品整體也列入了管制范圍,那么商品整體自然受控。但如果《目錄》僅對特定的部件進行了管制,而沒有明確提及包含該部件的商品整體,那么僅從《目錄》本身難以直接判定商品整體受控,應該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來判斷。如果商品整體的功能、用途等與受控部件緊密相關,且商品整體的性能、技術指標等可能對國家安全、軍事安全等產生影響,即使目錄中沒有明確商品整體受控,海關也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將其納入管制范圍。例如,一些高端的電子設備,其核心部件屬于受控物項,而整機具有很強的軍事應用潛力,海關可能會對整機進行嚴格監管。
(判定流程圖)
(二)向商務部提出咨詢
根據《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出口前,出口經營者在充分了解擬出口物項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等情況,并對照研究《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后,仍然無法判斷物項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咨詢。商務部根據出口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協助判斷有關物項是否屬于兩用物項,并作出答復。有關答復僅根據出口經營者提供的書面材料作出,不是對實際擬出口物項"無需辦理許可證件"的認定。出口經營者在實際出口時,應當根據實際出口情況判斷是否應申請出口許可。
結語:兩用物項一頭連著國際貿易,一頭系著國家安全,對其性質的準確認定是出口企業合規經營的基石與命脈。一次誤判,輕則招致巨額罰款、貨物滯留,重則觸發制裁禁令、損害商業信譽,甚至可能觸碰法律紅線,給企業帶來顛覆性風險。因此,出口企業必須將兩用物項認定視為合規生命線,投入必要資源,建立專業、審慎的識別與評估機制,精準把握物項特性與法規邊界。唯有筑牢風險防范的堤壩,將合規要求內化于日常運營,才能在國際貿易的驚濤駭浪中行穩致遠,在守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保障企業自身的生存與發展空間。